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2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租金递增方式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元)
租金递增方式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竞价保证金(万元)
1
晋安区华林路373号顺达大厦701#、703#写字间
约686.21
17156
第四年月租金在第一至第三年月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第五年月租金在第四年月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仅限作为宾馆或办公用房经营使用
5
10.3
2
鼓楼区鼓屏路183号之6临街一层(原鼓屏路179号之6临街一层)
约26.88
5376
无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
3.2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2简单装修。标的1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未办理;标的2未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标的1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申报的经营用途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相应的资质;标的2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租方为法人的,申报的经营用途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相应的资质。
四、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原承租方需结清租金和物业水电等费用后方可参加竞租。
3、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4、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5、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6、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电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0、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11、租赁房屋空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29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11月30日上午11:00时。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
联系人:吴女士、陈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二O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