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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中闽大厦B座第十层等3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公告

时间:2017-03-28 9:02:50 点击:

摘要提示: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3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第一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租金递增方式及竞价保证金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3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第一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租金递增方式及竞价保证金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元)

租金递增方式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竞价保证金(万元)

1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中闽大厦B座第十层

855.6

41924

第四、第五年年租金在第一至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增长3%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5

25

2

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004室东侧、05

330.28

17836

3

6

3

屏西105-1#

73.8

3321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

3

2

4

屏西农贸市场5#摊位

 

300

3

0.2

5

屏西农贸市场AB

56

168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噪音等污染的项目

3

6

6

福州市金鸡山路23号省青年杂志社5#车库

20

210

仅限停泊承租人自有车辆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和经营场所使用

3

0.2

7

湖前20座综合一层10#

66.43

1861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

1

8

湖前20座综合一层14#

38.03

951

3

0.7

9

湖前2231#

22.34

269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3

0.2

10

湖前2440#

21.68

251

3

0.2

11

湖前2441#

22.34

258

3

0.2

12

湖前222#

8.08

99

3

0.1

13

湖前243#

7.13

87

3

0.1

14

湖前545#

7.29

89

3

0.1

15

湖前66#

9.93

121

3

0.1

16

湖前672#

7.23

88

3

0.1

17

湖前682#

7.13

87

3

0.1

18

湖前726#

7.14

87

3

0.1

19

湖前1245#

8.04

98

3

0.1

20

湖前2327#

7.78

90

3

0.1

21

湖前2422#

12.2

141

3

0.1

22

湖前2513#

5.78

67

3

0.1

23

湖前2520#

7.13

83

3

0.1

24

湖前2622#

12.2

149

3

0.1

25

湖前271#

7.86

96

3

0.1

26

湖前272#

5.57

68

3

0.1

27

湖前273#

5.31

65

3

0.1

28

湖前274#

5.39

66

3

0.1

29

湖前275#

5.12

63

3

0.1

30

湖前2715#

8.58

105

3

0.1

31

湖前287#

17.48

210

3

0.2

32

湖前2820#

17.45

210

3

0.2

33

湖前313#

9.07

111

3

0.1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33现为空置,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标的1-3、5、6简单装修,标的7-33未装修,其中标的7、8设有一个月装修免租期。

   标的6产权证、土地证未办理。

   标的1、2、7-33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未办理。

   标的3-5土地证已办理,产权证未办理。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3、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电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7、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8、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9、标的7、8承租方享有1个月装修免租期。

   10、租赁房屋空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网络动态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12日(位于省直湖前小区的标的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17年6月30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

   联系人:吴小姐、陈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作者:管理员 来源:省直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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