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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1座27附属间等15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公告

时间:2025-03-18 11:03:53 点击:

摘要提示:......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15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3年,月租金挂牌价及竞价保证金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月租金挂牌价(元)

竞价保证金(元)

1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127附属间(西车库)

22.84

459

2754

2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319#

7.46

470

2820

3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544#

7.29

100

600

4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746#

6.04

92

552

5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936号商场(1#

19.50

393

2358

6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936号商场(2#

21.45

417

2502

7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19座综合一层1#2#19座综合一层1#

78.08

2309

13854

8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0座综合一层16#店面

139.92

2600

15600

9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6座车库49#

23.94

329

1974

10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6座车库46#

22.34

252

1512

11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232#

29.11

392

2352

12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446#

22.34

243

1458

13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447#

29.11

317

1902

14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448#

21.68

242

1452

15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422附属间50#

22.25

250

1500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以上租赁标的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尚未办理。标的1-5、9-15未装修,标的6-8简单装修。以上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其中标的11-15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标的1-15符合条件的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三、租赁用途:

   标的1-4、11租赁用途:作为附属间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标的5、9、12、13、15租赁用途:作为停放车辆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标的6-8租赁用途:办公、商业,不得经营餐饮项目,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标的10、14租赁用途:作为停放车辆或附属间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竞租人及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买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买人相关的结果】。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竞租人在报名时须填写经营用途确认书,经营用途只能填写一种,且必须是竞租人主要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类别(出租方明确经营用途的除外),如类别下存在子分类,须填写至最小一级。

   3、竞租人为法人的,申报的经营用途须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冲突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对应的资质。

   4、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须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后方可参与竞租。

   5、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不参与竞租或未能竞得的,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办理该房产的腾退手续,及时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

   6、标的房产竞得人非原承租方的,须待原承租方腾退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7、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8、承租方对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9、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实际经营单位)、租金缴交人(租金缴交单位)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均与承租方参加竞租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如涉及公司或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变更的情况,必须提供工商登记相关材料向出租方备案。

   10、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缴交事宜。

   11、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房产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12、租赁期满后标的房产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添附于标的房产的附属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3、标的房产的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14、若原承租方竞价成交,则原承租方不享有装修免租期。若原承租方未竞价成交资产(附属间、仓库、车库或已完成装修可直接使用的资产除外)视同空置,按资产面积大小,给予新承租方适当装修免租期。原则上,租赁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空置资产,设1个月装修免租期;租赁面积介于2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之间的空置资产,设2个月装修免租期;租赁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的空置资产,设3个月装修免租期。不作为商业用途的附属间、仓库、车库或已完成装修可直接使用的资产不设置装修免租期。

   15、若承租方承租期限未满一年申请退租,且期间未发生、未实施任何实质性装修行为的,则不适用装修免租政策,不享受装修免租期。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及标准全额缴纳。

   16、若租赁资产涉及水、电分摊、写字楼一户一表等改造事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金额以所在物业管理方结算为准。

   17、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特别提示》及《租赁合同书》条款。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一次)。

   七、公告期限:2025年3月17日—2025年4月7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5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4月7日17:00。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获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270630;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附件:竞价须知(点击下载)

作者:管理员 来源:资产物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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