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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巡查管理办法

时间:2016-08-10 16:59:0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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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资产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经营性资产的日常巡查工作,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资产巡查范围是资产中心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场地、房产、设备设施。

    第三条 资产巡查工作由资产三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三部应根据管理办法制订相应巡查工作流程。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由资产三部人员担任,另向社会招聘数名资产巡查员,与资产管理员组成巡查小组,共同开展资产巡查工作,并实行每半年一次的轮岗制度。

    第五条 资产巡查小组实行分片包干制,每组由一名资产管理员和若干名资产巡查员组成,负责对各自包干区域内的资产进行巡查,形成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无遗漏、无盲区。

    第六条 资产巡查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4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福州交通地形;福州当地人、复退军人、会说福州方言、有驾驶经验者优先聘用。

    第七条 资产巡查员与省直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工资、社医保等由省直物业公司先行支付,资产中心每年与省直物业公司结算一次。

    第八条 资产巡查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参照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核定。

    第九条 资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与调遣由资产三部负责,统一管理、集中办公。

    第十条 对资产巡查员实行绩效考评,根据日常工作表现予以考评。

    第十一条 资产巡查员应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私下收受贿赂或对承租户吃拿卡要,不得发生对承租户有意包庇、漏报瞒报之行为。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巡查方式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应急排查、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 日常巡查。资产巡查小组对包干区域内的资产开展例行巡查。具体巡查内容为:

    第十三条 日常巡查。资产巡查小组对包干区域内的资产开展例行巡查,并进行记录,形成档案。具体巡查内容为:

    1.检查承租方是否存在未经资产中心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装修审批方案;

    2.检查承租方的履约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与其原经营状况不符的擅自改变经营用途的情况,实际经营人与原承租人是否一致,租金缴交是否及时;

    3.检查承租方是否存在因不当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而导致资产损坏或灭失的情况;

    4.检查承租方的设备使用情况,包括危险品的堆放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消防、燃气、电器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设备进行检查,检查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检查承租方是否存在占用公用设施、场地以及违章设立广告牌等情况;

    6.检查商业店铺内是否存在人货混杂的情况;

    7.检查承租方是否亮证经营,经营手续是否完备,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8. 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的迹象;

    9.检查空置资产是否被侵占、损坏,是否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等。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定期组织一次检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对经营性资产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为:

    1.对资产巡查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听取承租户的评价;

    2.了解承租户的经营状况,掌握真实情况,在重大问题可能发生前做好预防措施;

    3.解决承租户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4. 走访遵守合同、租金缴交及时或有突出贡献的承租户;

    5. 查访长期欠租、违规装修、有意不履行租赁合同重大约定条款的承租户;

    6.检查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应急排查。台风、暴雨、冰雹、酷暑以及外力破坏等灾害来临前,资产巡查员应立即对可能危及人员及房屋安全的房屋设备进行检查和现场评估。排查内容为:

    1.灾害来临前,利用短信群发平台向承租户发送灾害预警信息,提醒做好相应安全防范工作;

    2.对年代久远、建筑质量较为脆弱的房屋及处于水边、坡顶、坡底等不利地势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做好现场蹲守工作;

    3.对文物、故居等保护性建筑进行重点检查,要求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与资产中心领导,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由资产中心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人员,根据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检查、装修检查、转租转让检查。

第四章  巡查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资产管理员及时通知承租户进行整改,并明确整改期限;对限期内仍未整改的,向承租户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若其仍未整改,经资产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对承租户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承租户诉求的处理。资产管理员根据职责权限,对承租户当场予以解释,无法解释的,上报资产中心处理。资产中心部门负责人直接收到的承租户诉求,根据职责权限,原则上当场给予答复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 资产巡查台账的建立。资产三部指定专人,将日常巡查记录及定期检查、应急排查、专项检查报告整理形成资产巡查台帐以备查。

    第二十条 巡查结果的沟通。资产中心定期召开专项会议,根据日常巡查及各项检查的情况交换意见、研究处理方案、提出新思路。资产三部汇总会议讨论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出具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三部在资产包干区域内分别设立管理人员联系卡,明确责任人,便于承租户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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