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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人事教育工作若干规定

时间:2012-12-31 20:54:50 点击:

摘要提示:一、机构管理(一)中心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规定,实施规范管理...

闽机服〔2012〕93号

    一、机构管理

    (一)中心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规定,实施规范管理。

    (二)中心内设机构的设置、合并和撤销,由人力资源部草拟专题报告,经中心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管理局审批。

    (三)成立新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经中心支委会研究后,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干部任免

    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进行。

    (一)严格按任免权限办理干部的选拔任用

    1、中心正处级干部的任免,由管理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政府办公厅任免。

    2、中心副处级干部,由局党组任免。

    3、中心内设机构正、副职干部,采取聘任制。拟聘人员由中心支委会研究同意后,经局人事处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后,由中心聘任。

    (二)选拔任用人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支委会酝酿。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职数空缺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拟任人选,提交中心支委会酝酿。

    2、民主推荐。中心各部门正、副职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及省直物业公司部门正职以上人员由中心支委会组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一般采用会议推荐,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组织考察。根据中心支委会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发布人员考察预告,并与相关部室联合组成考察小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所在部门和相关部门领导和群众的评价意见,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并征求中心领导意见。考察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写出考察材料。

    4、讨论决定。中心支委会研究人员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由人力资源部汇报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德才表现,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5、任前公示。在中心支委会研究决定后,拟提任职务的人员应在中心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6、决定。中心支委会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情况进行研究,对未发现不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做出任命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聘任手续,下达聘任通知。

    7、提任谈话。提任人员由中心领导、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谈话应指出优点和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中心选拔任用人员原则上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和民主评议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聘任时间从试用期算起;考核和民主评议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直属单位人事管理

    1、直属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任免程序进行,严格把好选拔关,切实配好配强直属单位的负责人。

    2、中心支委会一般每两年对直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组织直属单位班子负责人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综合考核直属单位班子的德、能、勤、绩、廉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人力资源部牵头,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考核后形成书面材料向中心支委会报告。

    四、人员调配

    (一)中心补充在编工作人员,一般通过公开招聘形式,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中心支委会研究并经管理局同意后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二)中心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三)中心聘用非编人员,按中心《非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执行。

    (四)中心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由人力资源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报管理局人事处审批。

    (五)中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六)中心拟调入人员的考察由局人事处组织或委托中心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用人部门共同参加。

    (七)中心主要领导、直属单位法人离任前应接受离任审计。

    五、岗位设置管理

    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和人事厅核准的《关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西湖宾馆等8个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意见的函》(闽人函[2009]41号)等文件精神,合理设置岗位,实行规范管理。

    (一)岗位总量

    根据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总量,服务中心共设置120个岗位,其中管理岗位24个、专业技术岗位18个、工勤技能岗位78个。

    (二)岗位类别和比例

    1、中心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为:工勤技能岗位为岗位总量的65%;管理岗位为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为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聘用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用。严格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

    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确定拟聘用的岗位人选,报中心支委会研究;

    (5)研究决定

    中心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6)结果公示

    聘用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含节假日);

    (7)签约上岗

    中心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3-5年。

    六、培养与教育

    (一)中心及直属单位应根据《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加强干部职工全面必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二)中心本部干部职工岗位业务技术学习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岗位业务技术学习培训,由直属单位组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中心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每年具体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将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所举办的业务培训统一纳入中心年度培训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每年举办的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部门副职以上人员5年内累计参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一般干部职工每年累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新聘人员上岗培训率达到100%。

    (四)中心本部干部职工及直属单位部门副职以上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鼓励在职人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联的在职和业余成人学习。

    1、因岗位工作需要,由组织选派的学习培训,费用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报销,学习时间给予保证。中心干部5年内必须参加一次学习培训。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为取得更高学历或第二学历申请参加业务学习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审批:

    (1)选报专业与本职工作对口,在中心又未享受过公费业余学习待遇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学历证书的,首次报销学费比例为50%,再次学习并取得更高层次学历的报销学费比例为40%。需要短期脱产学习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中心主任批准。上述学习待遇在中心工作期间不超过2次。

    (2)选报专业与本职工作不对口,或在本中心已享受过2次公费业余学习待遇的,学习费用自理。

    (3)选报专业与本职工作是否对口,在本中心是否享受过公费业余学习待遇,由人力资源部认定。

    3、中心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业余学习,应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中心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4、中心、直属单位参加业余学习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后,本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的书面申请,填写《干部职工学历更改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前批准的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按规定办理学历更改手续。

    七、工资基金管理

    中心工资基金的核增(减)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承办,按规定申报,送管理局人事处和省人事厅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定薪加薪。

    八、出国(境)政审、审批

    中心、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闽政办[1996]党字18号、闽公通[2003]167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的,根据闽政办[1989]人字第26号、闽政管综[2006]152号文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报中心领导同意后报管理局审批。

    九、人事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材料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时收集归档,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中心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十、考勤管理规定

    工作人员考勤按《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无打卡记录且无《外出审批单》,上班时段视为迟到,下班时段视为早退;若半天均无打卡记录且无《外出审批单》视为缺勤。

    十一、假期及批准程序

    (一)中心假期规定

    1、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婚、丧假。婚假为3天。双方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婚假为15天。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

    3、产假。假期为90天。难产、双胞胎生育的给假10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假期为135-180天。

    4、年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按《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规定》执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每段时间为5天,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审批程序

    1、部门负责人(含副经理)请病、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批准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副经理以下干部职工请病、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1天以内报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3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复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批准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年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经人力资源部复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作者:管理员 来源: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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